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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2019-03-25 浏览:228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应国务院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我省衔接取消11项;对应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我省承接5项。为确保取消和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和下放工作。对于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对于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落实,保证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和下放项目涉及到省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同时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强宣传,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确保把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应下放未下放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河北省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1项)

        2.河北省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5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5日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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